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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丨以鸭肉冒充牛羊肉、在鸡肉中添加不明粉末……广西公布2023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4-03-15 16:44:06   来源:广西消委会、广西日报 【字体:

今天(3月15日)

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月14日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公布2023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件涉及食品、旅游等多个行业

↓↓↓

 

      1、南宁市全毅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南宁市全毅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毅文化公司)的招生简章中使用了参加培训的学员成绩及照片,并在该校的官网、抖音、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附有相关内容的招生广告,请求核实处理。

 

      经调查,全毅文化公司是一家美术教育培训机构,注册有“南宁市全毅艺术|白塔岭画室”微信公众号,所发布内容由全毅文化公司提供、审核并监督发布,广告制作及运营业务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费用为1500元/年。全毅文化公司于2023年2月2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题为“老马专访|在日复一日的坚持里,收获了惊喜”的文章,在其中发布了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在全毅文化公司参加美术课程集训,且参加了2022届广西艺术(美术)统考的吴某某等18名学生的名字、头像、籍贯、考试成绩、录取学校、学习心得分享等信息。该篇文章点击阅读量为1890。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全毅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处以制作广告运营费三倍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本案中,涉案教育培训机构所发布的违法广告涉及人员均为在校学生,且学科考试成绩较好,用他们的名义和形象为该机构教育质量做推荐、证明,会误导其他学生不理智选择学科,制造教育焦虑的不良社会氛围,应予以制止。

 

      2、鹿寨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柳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工单,反映从2022年11月20日起,鹿寨至雒容的公交车票价突然提高到4元/人,但未看到任何提高价格的公示,请求核实处理。

 

      经调查发现,鹿寨至雒容公交线路由鹿寨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公交公司)营运。根据《关于调整鹿寨至雒容、鹿寨至四排公交车线路票价的批复》(鹿价字〔2015〕13号)规定,鹿寨至雒容公交线路票价“起步价2元/人.次,以大牙屯路口为节点,全程票价3元/人.次”。泰禾公交公司从2022年11月20日起,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提高了鹿寨至雒容公交线路票价,调整为“起步价2元/人.次(城区或10公里范围内),超出10公里范围的每增加5公里增收1元/人.次,全程票价4元/人.次”。调整后,该线路票价具体分3段进行收费,以经开区、料旺屯为两个节点,分别按2元/人.次、3元/人.次、4元/人.次的票价进行收费。泰禾公交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该线路运营的公交车上张贴了调价公示。

 

      泰禾公交公司未经鹿寨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对鹿寨至雒容公交线路票价进行调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属于“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城市公交客运属于公用事业,公用事业价格是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相关企业应执行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3、周某等人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鲜肉案

 

      案情简介:

 

      2023年初,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群众投诉,称市区内农贸市场某些销售鸡肉的摊档在鸡肉中添加不明粉末,以提升肉品新鲜度,吸引消费者购买。食品安全无小事,为查明情况,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的情况开展摸底调查。从2023年初至6月,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全市农贸市场及商超鲜肉摊点销售的鸡肉、猪肉、鸭肉、肉丸、腐竹、糕点、粽子等食品近300批次,其中在梧州市区检出3批鸡鸭肉硼酸(硼砂)阳性,在梧州市藤县检出5批猪肉硼酸(硼砂)阳性,决定立案调查。

 

      2023年7月至9月,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案组,对经营的肉品中检出硼酸(硼砂)成分的8档肉摊开展联合收网行动,查扣肉品和不明白色粉末一批。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查扣肉品及粉末均检出硼酸(硼砂)。依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硼酸(硼砂)为非食用物质,结合其他证据,这8档肉摊的经营者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已全部进入诉讼程序。

 

 

      案件评析:

 

      硼酸(硼砂)毒性较高,人体摄入过多会引起脏器的蓄积性中毒,被国家列为非食用物质,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本系列案件涉及的不法摊贩为增加肉品新鲜度和脆弹的口感,在销售的猪肉、鸡鸭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严重影响食用者身体健康。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群众关切,在做好“六保”“六稳”的基础上,通过行刑衔接的方式重拳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危害和社会不良影响,保障了老百姓的“菜篮子”安全。

 

      4、王某园等人未获得许可未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群体投诉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8日,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收到上级部门移交的游客投诉,称其在防城港市报名参加了2023年3月6日至9日“德天+巴马+鹅泉+靖西小城故事+锦绣古镇精品纯玩四日游”旅游团,旅行社工作人员承诺除团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2023年3月6日,旅游团导游谢某尼因要求游客补交景点费用,与游客发生争执。2023年3月7日,谢某尼将该旅游团留在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某酒店后自行离开,导致游客无法继续行程,滞留巴马。游客对此不满,报警寻求帮助。2023年3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执法人员将游客安全送返防城港市。

 

      接到投诉后,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及时安抚游客情绪,并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经查,游客投诉情况属实。该旅游团为王某园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组织的旅游团,其以“百事通旅游”的名义通过北海市和防城港市微信好友招徕旅游者并收取旅游团费共计12028元(参团费用388元/人,共31人)。游客提供的旅游行程单明确团费包含交通、住宿、用餐、门票、导游等费用。王某园安排导游谢某尼为该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并约定谢某尼从自费景点的旅游费用中提取30%的利润作为导游服务费。在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因自费景点的旅游费用,导游谢某尼与游客发生争执并在2023年3月7日中止导游活动,导致游客滞留,给游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在网络上引发舆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王某园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导游谢某尼的行为属于私自承揽导游业务。2023年3月8日,防城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分别对王某园、谢某尼下达《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园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28元,用于依法退赔游客,并处罚款6.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谢某尼处罚款1万元,并吊销导游证(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旅游者权益案件。旅游者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出游前,选择与获得经营许可的正规旅行社签订合同,明确服务标准,确定旅游线路和费用。警惕团费明显低于正常价的“低价游”团,避免占小便宜吃大亏;旅行中,自主选择是否参观自费景点或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时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到依法维权。

 

      5、黄某森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售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池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称群众反映河池市宜州区石别镇糖厂要求蔗农购买该糖厂售卖的白酒,糖厂才会收购糖蔗,请求核实查处。

 

      2023年4月26日,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石别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农业部副经理黄某森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2年初以个人名义私自与广西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销售“金德胜”酒,将酒分派到各乡镇甘蔗收购站向蔗农推销。由于甘蔗收购站有权决定收购糖蔗的先后顺序,考虑到糖蔗收割后久放容易脱水干缩,被雨淋又极易发酵霉烂,蔗农为了尽快售出糖蔗,大多选择购买甘蔗收购站销售的白酒。

 

      黄某森在交易中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8日责令黄某森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94元,罚款14994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在交易中以任何理由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正当权益。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如果遇到强行搭售商品或者其他不合理的情况,要及时保留证据,积极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拨打12345、12315热线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6、广西净邦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隐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乡塘区检察院)接到西乡塘区某小区业主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口感不佳的投诉,经了解发现该投诉并非个别现象,多个住宅小区也存在同类问题,涉及广西净邦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初步判定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西乡塘区检察院遂开展公益诉讼立案工作。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22年12月底至2023年1月8日,西乡塘区检察院派员先后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西乡塘区37个住宅小区实地勘验。经调查,发现上述企业存在广告夸大宣传,宣称饮用水具有美容、保健功能,部分水质检测报告过期,水质检测标准不一致,管水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过期或者缺失等情形。西乡塘区检察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小区37台设备饮用水质进行检测,发现其中2台设备饮用水的细菌总数超出《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规定限值。因该类饮用水产业属于新兴业态,围绕现制现售饮用水产业监管及其水质检测依据标准等问题,西乡塘区检察院于2023年1月10日组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以监管并形成合力。尽管现行法律未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质检测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适用于以自来水为原水,经深度净化后,可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管道供水和灌装水。经综合考量现制现售饮用水的生产流程和制售模式,该类水的水质检测应当统一适用要求更高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2023年2月至3月,西乡塘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联动协同整治水质不达标等隐患,集中培训现制现售饮用水企业45家,开展法治宣讲,提升经营者法律意识。通过整治,规范了企业经营行为,纠正虚假宣传问题4处,完善管水人员证件和滤芯清洗更换记录台账,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西乡塘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发现上述公益受损情形已得到有效整改。

 

 

      案件评析:

 

      现制现售饮用水涉及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联席会议、咨询专家等方式凝聚各方共识,推动统一水质检测标准,督促行政机关高效精准履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贡献检察力量。

 

      7、来宾协口医院有限公司多项违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7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来宾协口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口医院)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及骗取消费者价款却不按照约定提供血液检测服务的行为。

 

      经查,协口医院是一家民营医疗机构,其在经营场所发布内容为“关爱男性健康名医名院汇聚,北京名医定期亲诊 来宾协口医院”“来宾协口医院 中国男科名医堂 十年传承,我们只专注男性健康 签约北京知名三甲医院强强联合/技术资源共享 男科疑难病专家会诊工作站 坚持北京专家会诊 坚持北京技术同步”的广告共22处,但未能提供与北京三甲医院签约及北京名医定期亲诊的证明材料。

 

      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6月7日期间,协口医院使用SF-8050全自动凝血测试仪中凝血四项检测的原始记录81条,制发凝血四项检验检测报告2334份,进行凝血四项检查收费记录有2196人次,三者数量皆不相同。据调查,该医院所出具的凝血四项检验检测报告中,部分报告是参考患者血常规(血小板)检查结果作出,未实际使用试剂进行凝血四项检测。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协口医院发布虚假广告和收取患者费用不按约定提供血液检测服务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2万元,罚款4.5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协口医院为追求更大利益,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招揽顾客,压缩检验成本,出具虚假报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案件的查处在当地引起较大社会关注,对企图通过违法经营谋取不当利益且心存侥幸的民营医疗机构起到震慑作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民营医疗机构应通过规范化运营并努力提升自身实力,树立良好口碑,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8、梧州市6家餐饮店以鸭肉冒充牛羊肉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近期消费咨询热点,对线上平台销售的食品开展安全评估,发现销售很火的“牛肉小串”“羊肉小串”等油炸肉制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时将问题线索通报了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项行动小组,对市区内经营油炸肉制品的20家餐饮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义淑诚餐饮店等6家餐饮店在线上平台和线下实体店销售的“牛肉小串”“羊肉小串”所用食品原料为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包装标示信息显示主要配料为鸭肉,未含有牛肉或羊肉成分,这样打着牛羊肉的幌子卖鸭肉的行为违反了诚信自律经营原则,属于销售欺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上述6家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28万元。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全程跟进该系列案,约谈并监督餐饮单位全面落实整改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至2023年初,该系列案全部执行完毕,当地餐饮市场和消费环境得到有效净化。

 

 

      案件评析:

 

      此类违法行为发生率高,堪称行业“潜规则”,因违法手段隐蔽、法律规定不明确,且有较强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案件的查处引起较高的社会关注,被中国消费者报、央广网、今日头条、学习强国等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通过查办该系列案探索形成的工作经验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推广。

 

 

      9、柳城县广汇供水有限公司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邓先生举报,称柳城县广汇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供水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文华苑小区张贴了《关于对到期水表实行轮换的通知》,在小区业主不在场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水表。2020年11月4日,邓先生去广汇供水公司办理水表过户时,被要求缴清2018年更换水表费用才可办理水表过户手续。邓先生认为这一做法侵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经查实,广汇供水公司于2018年初在未与小区用户签订更换水表合同,也未告知可以自行购买检定合格的水表进行更换的情况下,擅自对柳城文华苑小区用户正在使用的水表进行更换。截至2022年5月18日,广汇供水公司更换该小区用户水表共135个,应收取水表费和材料费合计12859元,其中已收取12289元,未收取570元。该公司辩称更换文化苑小区水表时该小区尚无物业公司管理,当时通过公告形式对业主进行了通知。公司虽然与业主就此产生过纠纷,但已经柳城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并与小区业主达成和解协议。而且,更换水表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应继续追究其责任。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是独立的,广汇供水公司与文华苑小区用户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对民事权益争议的协商解决,不能免除广汇供水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邓先生于2020年11月交纳了更换水表费用,到2022年4月递交举报材料时未超2年追诉时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广汇供水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经济生活中,公用企业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上述行为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排挤、剥夺了他人公平获得财富的机会,阻碍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的建立。

 

      10、扶绥县南门市场水产店吴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8日,吴女士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于2023年10月6日在扶绥县南门市场H102号鱼摊购买罗非鱼,发现商家有短斤少两行为,经沟通商家已退回多收钱款,希望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该摊位计量器具是否准确。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对被举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该摊位经营者吴某正在进行活鱼称重销售。经检查,该摊位在用电子计价秤一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检定人员使用5千克标准砝码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现场检定,按秤上M1键显示重量为10.51斤,按M2键显示重量为11.01斤,按M3键显示重量为11.51斤,初步判定该秤不合格。后经扶绥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不符合(Ⅲ)。吴某上述行为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某作出没收不合格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产品编号为2322547)1台,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价格公道,秤准量足”是百姓购物的基本要求,但少数商贩为谋取不法利益,采用拉绳子(皮筋)、贴黑胶布、改装加装开关、遥控装置、加装芯片等作弊手段,坑害消费者。消费者如何避免“被”短斤少两,购物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查验电子秤是否有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并处于有效期内;二看清电子秤称重前的重量显示值是否为零,计价单位是否为千克(公斤);三去皮称重,商品结算时要去除厚重包装物;四对比重量,消费者可事先在“公平秤”上称量手机、钥匙等随身物品的重量,再将该物品在购物使用的电子秤上称重,对比两次重量是否一致。购买活禽、活鱼等商品时,请在宰杀前复秤。

 

 

 

      来源:广西消委会、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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