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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关于加强餐厨垃圾规范处置的一封信

2023-03-31 16:01:24   来源:防城港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字体:

关于做好餐厨垃圾合法处置的一封信

 

全市各公共机构单位、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是城市文明的一个标尺,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餐厨垃圾分类管理,做好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化、无害化,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进一步引领绿色生活新时尚,反对铺张浪费,践行低碳生活,从细节做起,模范、带头培育形成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建设节约型机关,特发出如下倡议:

       一、推动文明用餐,抵制铺张浪费

       主动践行“光盘行动”,杜绝“餐桌上的铺张”“舌尖上的浪费”;讲究餐桌礼仪、遵守用餐秩序、爱护用餐环境,营造良好餐饮文化环境;倡导分餐进食,践行文明用餐新风尚。

       二、实施垃圾分类,加强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主动学习餐厨垃圾分类知识,正确掌握餐厨垃圾分类方法,并按标识分类投放,做到主动分、习惯分、准确分,使垃圾分类成为生活习惯和自觉行为,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身边人,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分类管理,提升分类成效

       餐厨垃圾回收利用,将大大提高资源利用率。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单独处理,可以减少垃圾最终的处理量,降低垃圾填埋过程中二次污染物质产生量,也可以提高垃圾焚烧的热值,提高焚烧发电的利用效率。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自觉做好餐厨垃圾分类,经分类减量预处理后再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收运单位处置。文明就餐,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大力倡导厉行节约、健康环保、绿色低碳的文明生活方式,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减量。

       杜绝餐饮浪费、推进餐厨垃圾分类、践行低碳生活贵在平时、重在坚持。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积极行动起来,用实际行动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号召,提高环保节约意识,为我市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防城港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普法小贴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厨余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单位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餐厨垃圾每日产生数量、处理时间和收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二年。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未记录餐厨垃圾每日产生数量、处理时间和收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保存至少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来源:防城港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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